引诱卖淫罪的案例-丁祎律师|法行宝
2025-08-18 刑事辩护

引诱卖淫罪案例解析

引诱卖淫罪是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严惩。以下通过具体案例来解析该罪名。

案例概述:

张某承租他人自建房后,容留容某、韦某、李某等3名以上失足妇女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并提供食宿。同时,张某还为这些失足妇女介绍、招揽嫖客,并从中抽取提成,非法获利2350元以上。最终,张某被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律解析:

  1. 构成要件:

    • 主体:张某作为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罪的主体要求。
    • 主观方面:张某明知自己在实施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希望或追求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具有营利目的。
    • 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道德风尚。
    • 客观方面:张某实际实施了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且容留、介绍的人数在3人以上,并从中获利。
  2. 法律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案例特点:

    • 张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容留和介绍卖淫两个罪名,但法院根据其行为的具体情况,选择了容留、介绍卖淫罪进行定罪处罚。
    • 张某非法获利虽然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容留、介绍卖淫罪,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总结:

引诱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涵盖了引诱、容留、介绍等多种具体行为方式。本案例中,张某通过容留和介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定罪处罚,体现了法律对这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如有类似法律问题或疑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