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账追诉时效-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8-16 公司事务

关于做假账的追诉时效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的是滥用职权罪及其相关追诉时效的认定。以下我将结合具体案例,为您详细、清晰地解答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做假账往往与滥用职权行为紧密相连。在国有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工作人员如果滥用职权,造成单位严重损失,并可能通过做假账来掩盖这一损失,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以一个具体案例为例:李某某和王某某分别是某国有公司的党委书记、法定代表人和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财务部长。他们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为了挽回公司亏损,违反上级公司规定,未经审批开设期货交易账户,并违规从事投机性期货交易,给公司造成了8000多万元的损失。事后,他们还指使下属做假账来掩盖这一损失。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需要关注两个关键点:一是追诉时效,二是滥用职权的认定。

  1. 追诉时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单位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 追诉时效的长短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大小。如果认定为“重大损失”,则追诉时效为五年;但如果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则追诉时效可能延长至十年或更长。
    • 在本案例中,由于造成的损失高达8000多万元,远远超过了“重大损失”的标准,因此应认定为“特别重大损失”,追诉时效为十年。所以,尽管犯罪行为发生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但到2018年监委立案调查时,并未超过追诉时效。
  2. 滥用职权的认定:

    • 滥用职权主要是指行为人以不当目的或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 在本案例中,李某某和王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级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的职权要求,属于超越和不正确履行职权的行为。
    • 即使他们起初是为了帮助公司扭转亏损局面,但他们的行为方法仍然是不法的,构成了滥用职权。

综上所述,做假账如果与滥用职权行为相关联,并且造成了单位严重损失,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而追诉时效的长短则取决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大小。在本案例中,由于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因此追诉时效并未超过,监委有权对李某某和王某某立案调查。

希望这一解答能够为您提供清晰、详细、有深度的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