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不服,不能提起执行异议,而应当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下面我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明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仲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 分析具体案例
- 以某大学附中耒某分校与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为例,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某大学附中耒某分校申请撤销被驳回。衡阳中院在执行中因涉及非法集资裁定不予执行。丁某不服提出异议,被衡阳中院驳回。丁某又向湖南高院申请复议,湖南高院支持丁某申请,裁定撤销衡阳中院执行裁定。某大学附中耒某分校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裁定撤销湖南高院及衡阳中院执行裁定,并明确指出不应适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
三. 实务要点总结
- 1. 当事人对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
- 2. 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不适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裁定是从实体上否定了仲裁裁决的效力,因此不能通过执行异议或复议程序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对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执行裁定不服,应当通过重新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而不是提起执行异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