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企业破产法院受理后债权人要账破产法规定是什么”这一问题,核心前提是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且债权人希望了解在此情况下如何主张债权。以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债权人在此阶段应如何行动的详细解答:
债权申报:
- 结论前置:在企业破产法院受理后,债权人首先需要做的就是申报债权。
- 详细说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会议:
- 结论前置: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 详细说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清偿顺序:
- 结论前置:在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时,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有明确规定。
- 详细说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特殊债权处理:
- 结论前置: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等特殊债权,破产法有特别规定。
- 详细说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根据第一百三十二条,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2006年8月27日之前发生的债务。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法院受理后,债权人应首先申报债权,然后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等待债权清偿。如有特殊债权,还需关注破产法中的特别规定。如果您在债权申报或破产程序中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