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一、归责原则
生态破坏侵权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无论侵权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从事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中有明确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构成要件
生态破坏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 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等。
- 生态破坏则是指因污染环境的行为或其他行为而对生态造成的破坏,如水土流失、沙漠化、荒漠化、森林锐减、生物多样性的减少等。
- 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重要标准是该行为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造成他人损害:
- 损害既包括人身伤亡(如造成他人患病),也包括对财产造成的损害(如因河流污染导致养殖户的鱼苗死亡)。
- 就财产损失而言,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被污染者因清除污染而支出的费用也应当给予赔偿。
- 即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但是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污染者、破坏者仍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存在因果关系: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即受害者无须证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与其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由污染者、破坏者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 被侵权人至少应提出初步的或盖然性的证据,据以建立被告的环境污染行为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的初步联系。
- 污染者、破坏者需要证明自己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三、免责与减责事由
免责事由: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免责事由只有两项:不可抗力与受害人故意。
- 完全因第三人过错而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也不能以第三人过错为由免责,但侵权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减责事由:
- 只有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重大过失时,方能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四、举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0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生态破坏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以及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明确了免责与减责事由以及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如果您在生态破坏侵权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