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启动仲裁监督程序的法条,主要依据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仲裁监督制度的建立:
-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仲裁监督制度,对申请受理、办案程序、处理结果、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以及监督责任的主体和监督范围。
仲裁监督的责任主体: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赋予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的监督权。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定,明确了仲裁监督的制度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均为仲裁委员会,而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仲裁监督的范围:
- 仲裁监督涵盖了案件处理的程序与实体,并包括了对仲裁工作人员的行为的监督。具体来说,监督范围包括:
- 申请受理:是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申请材料补正事宜;在接件时是否认真初审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及主体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接受当事人申请立案材料后,是否依法登记、签收,给予回执;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依法按照管辖及受理条件等进行释明或者答复;是否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送达仲裁文书;接待当事人是否符合仲裁员行为规范的要求等。
- 办案程序:是否按规定组成仲裁庭;应当组成合议庭的是否按规定组成;仲裁庭组成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了回避审查,履行了回避义务;是否当庭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释明风险;是否在开庭中对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裁决前是否依法进行了调解等方面。
- 处理结果:争议案件的仲裁处理结果,通常指仲裁委员会的结论性、终结性文书上承载的各项具体内容,表现形式通常为仲裁委员会制发的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对处理结果的监督主要包括:处理结果依据的事实认定是否确凿清楚;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是否准确;仲裁请求事项是否逐一得以回应;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正确;是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其起诉权等。
- 仲裁工作人员行为:对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的监督主要是是否存在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列举的禁止性行为,此外还包括从事仲裁活动时是否按规定着装,庭审用语是否规范,是否有对当事人态度粗暴现象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仲裁活动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申请启动仲裁监督程序:
- 虽然具体的申请启动仲裁监督程序的流程可能因地区或仲裁委员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认为仲裁活动存在违反上述监督范围的情况,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监督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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