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发包方的多种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主体的侵害行为。
一、发包方的侵害行为
违法收回承包地
- 发包方在承包期内无故收回承包地,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
违法调整承包地
- 发包方未经法定程序随意调整承包地,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承包期内一般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原则。
干涉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
-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生产资料或按指定渠道销售农产品,侵犯了承包方的自主经营权。
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 发包方违背承包方意愿强制其流转土地,或设置障碍阻止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违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自愿原则。
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
- 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发包方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损害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 发包方因承办人或负责人变动、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稳定性原则。
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
- 发包方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或征地补偿费用,侵犯了承包方的经济权益。
二、其他主体的侵害行为
侵占承包地
- 其他个人或单位未经承包方同意,非法占用其承包地,侵犯了承包方的土地使用权。
破坏承包地上的农业生产设施和农作物
- 故意毁坏承包地上的灌溉设施、大棚等农业生产设施,或恶意损毁正在生长的农作物,损害了承包方的财产权益。
非法干预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 外部主体如政府部门、企业等超越权限干涉承包方正常的种植、养殖等生产经营决策,侵犯了承包方的自主经营权。
综上所述,这些行为都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和其他主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农民在面对此类侵害时,应积极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