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诉讼保全时,通常需要提交保全必要性证明。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保全必要性的法律依据: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这一条款明确了实施财产保全的条件之一,即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
保全必要性证明的内容:
- 保全必要性证明通常需要包括证据,以证明被告存在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这些证据可能包括被告转移财产的证据、被告存在较多涉诉案件或执行案件、执行终本案件等情况。通过这些证据,申请人需要向法院说明进行保全的必要性以及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
法院对保全必要性的审查:
- 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时,会重点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如果申请人仅提交保全申请而并未证明具有必要性,法院对该保全申请可不予准许。这是因为,保全措施的实施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必须确保保全的必要性,以避免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未提交保全必要性证明的后果:
-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保全必要性证明,或者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保全的必要性,法院可能会拒绝受理保全申请。这将导致申请人的保全请求无法得到实现,进而可能影响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在申请诉讼保全时,提交保全必要性证明是必要的。申请人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以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并确保保全申请能够得到法院的受理和准许。如果您在诉讼保全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