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不能委托代理-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8-14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从法律规定角度看: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未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是否享有委托代理权利,但委托代理权利在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均属于当事人的一般性权利。因此,即便行政复议法律未明确规定,被申请人仍应当享有委托代理权利。
  2. 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似性角度看: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极大的相似性。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其角色、地位、权利义务等类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属于当事人的代理人。既然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即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可以享有委托代理权利,那么这一权利在行政复议中也应当一以贯之,不能在一程序中给予,而在另一程序中剥夺。
  3. 从具体法律条款角度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实施)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该条款间接明确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享有委托代理权利。因为“委托”一词在此处的使用非常准确,用于区分行政机关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之间的代表关系。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这一权利不仅符合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也与行政诉讼中的相关规定相衔接,同时还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作为支撑。因此,如果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有需要,完全可以委托相应的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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