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渎职)罪管辖-支鹏晖律师|法行宝
2025-03-27 刑事辩护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渎职)罪由监察机关管辖。具体分析如下:

一. 管辖主体

  • 依照《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具有调查职责。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渎职)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自然也属于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 同时,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管辖规定,监委对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六大类犯罪拥有管辖权,其中明确包括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

二. 管辖的具体情形

  • 当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国有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即可能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渎职)罪。此时,监察机关有权对该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理。
  •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以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渎职犯罪,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因其主体和行为的特殊性,不由监察机关管辖。但在实践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委管辖的职务犯罪,一般应以监委为主进行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渎职)罪由监察机关管辖,这是由《监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这一管辖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