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其能否给他人做经济担保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济活动中的担保权限。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其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是不得作为保证人的。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日常的公务活动,而不能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国家机关的财产和经费都是国家财政划拨的,主要用于维持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日常开支。如果允许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机关就要承担责任,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经费来清偿债务,这样必然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公务的进行。
其次,从实际操作和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科级干部作为个人,虽然可能拥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和信用,但当他代表行政机关或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去给他人做经济担保时,就涉及到了行政机关的信誉和财产安全。一旦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科级干部)或其背后的行政机关就可能面临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这不仅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运作,还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再者,从政策规定上来看,国务院办公厅曾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不得为国内企事业单位间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包括科级干部。
综上所述,科级干部在代表行政机关或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时,是不能给他人做经济担保的。如果科级干部以个人身份且不涉及行政机关的信誉和财产安全去给他人做经济担保,这虽然不直接违反法律规定,但也需要谨慎考虑,因为一旦涉及经济纠纷,可能会对其个人声誉和经济状况造成影响。然而,从题目询问的角度和常规理解来看,我们主要讨论的是科级干部在代表行政机关或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时的担保行为,因此答案是科级干部不能给他人做经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