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的特征,危害-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5-03-27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的特征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其危害则在于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损害了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

一. 斡旋受贿的特征

  1. 行为主体特定:斡旋受贿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2. 利用影响力:行为人并非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而是通过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联系或影响,来促使对方为请托人办事。这种影响力可能来源于行为人的职位、职权,也可能来源于其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特定关系。
  3. 谋取不正当利益:斡旋受贿的目的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利益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违反政策、行业规范等不应由请托人获得的利益。
  4. 收受财物:行为人因斡旋活动而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这是斡旋受贿的必然结果。财物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但不限于金钱、物品、服务等。
  •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与其他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联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项目审批,并收受请托人的贿赂,这就构成了斡旋受贿。

二. 斡旋受贿的危害

  1. 破坏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斡旋受贿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要求,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声誉。
  2. 损害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斡旋受贿往往涉及权力滥用和利益输送,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使公众对国家和社会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3. 扰乱市场秩序:斡旋受贿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和资源配置的扭曲,破坏市场秩序,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4. 滋生腐败文化:斡旋受贿的蔓延会助长腐败文化的滋生,形成恶性循环,严重腐蚀社会风气。

我建议:对于斡旋受贿行为,应依法严惩,以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斡旋受贿危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腐败的良好氛围。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