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期间收到起诉状 管辖权异议申请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行政纠纷

在庭前调解期间收到起诉状,关于管辖权异议申请的起始时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要明确的是,诉前调解阶段与正式立案后的诉讼程序有着本质的区别。诉前调解是在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后、登记立案前进行的一种非诉讼方式,旨在通过友好协商促使矛盾化解。在这一阶段,调解员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但并未正式立案,也不计算法律规定的审限。

其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提交答辩状的时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即正式立案之日)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因此,从法律条文上看,诉前调解阶段并不属于正式立案后的诉讼程序,所以不应计算提管辖权异议的答辩期。

再者,从诉前调解制度的设立初衷来看,其旨在鼓励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而非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如果在诉前调解阶段就要求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可能会违背这一初衷,因为当事人可能更关注于如何解决纠纷本身,而非管辖程序问题。此外,诉前调解阶段的调解员可能并非公职人员,对管辖权异议可能无法作出有效处理或回应。

最后,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法院通常认可当事人在诉前调解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产生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的法律效果。即被告于正式立案后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未逾期,仍能行使管辖异议权利。

综上所述,被告在庭前调解(诉前调解)阶段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并不需要在该阶段就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应为正式立案后的答辩期内。当然,如果被告对管辖权确实存在疑虑,也可以在诉前调解阶段就向调解员或法院提出,并在正式立案后再次确认或提出,以避免可能的“逾期失权”风险。但总体而言,诉前调解阶段不应计算提管辖权异议的答辩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