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份公司给其他公司担保必须要经过股东会同意,但《公司法》对此有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
-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意味着,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可以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行使,具体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殊情况下的决策要求:
- 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时,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法定代表人的权限:
- 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其法律效果将取决于相对人的善恶意。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为恶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并可能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股份公司给其他公司担保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同意,主要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担保的具体对象。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策,或者担保对象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则可能不需要股东会同意。但如果是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公司章程和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股东会同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