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撤销土地登记判决后就可申请更正登记”,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5.2.8.1的相关规定,当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撤销了登记原因文件,或者认定登记原因文件无效时,不动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确实有权凭此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登记。这一规定为撤销土地登记判决后的更正登记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具体到您的情境,如果原权利人通过司法诉讼,法院已经判决撤销了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注销国有土使用权证书的决定》,那么原权利人就可以依据这一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以恢复原产权证书。
在申请更正登记时,原权利人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的不动产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或查封登记,那么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更正登记时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申请更正登记前,建议原权利人先查询该不动产的登记状态,以确保没有其他权利限制。
最后,关于是否需要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书面请示县人民政府并取得其同意后进行恢复原产权的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的规定,只要原权利人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就可以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无需再额外取得县人民政府的同意。当然,如果当地有特别的规定或流程要求,建议原权利人咨询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综上所述,撤销土地登记判决后,原权利人确实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以恢复原产权证书,只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必要的材料即可。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