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这部法律于1988年4月1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增强其活力,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根据该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权。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企业的根本任务、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和政府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例如,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必须有效地利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实现资产增殖,并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并受法律保护;国家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等。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运营规范,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的权益,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