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应由让与人承担。
一. 法律依据明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这一条款直接明确了债权转让后新增履行费用的承担主体。
二. 法理分析:
-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因为转让而使得履行费用增加,这部分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视为与原始债权相关的从权利。
-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债权人转让其权利时,受让人会获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除外。
- 因此,因债权转让而增加的履行费用,作为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应当由让与人承担。
三. 实例说明:
- 假设甲将其对乙的债权转让给丙,原本债权约定的履行地点是在A地,但债权转让后,丙要求乙在B地履行。由于地点的变更,乙产生了额外的交通费用和人力成本。
-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这些因债权转让而增加的履行费用,应当由让与人甲来承担。
综上所述,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明确由让与人承担。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保护受让人权益、确保债权转让公平合理的重要原则。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