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与立功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一. 自首的司法解释
自首的定义: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的从宽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二. 立功的司法解释
立功的定义: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立功的从宽处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表现包括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等。
综上所述,自首与立功是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积极改正错误,配合司法机关查清真相。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