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土地补偿款支付案件被告的案例-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8-13 行政纠纷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为土地补偿款支付案件的被告。在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组织实施方面,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虽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实施,包括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支付等,但如果市、县人民政府未履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法定职责,则不能排除其亦负有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职责。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如诉请判令行政机关履行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职责或者确认行政机关未履行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违法,市、县人民政府亦可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最高法行再73号案件中,再审申请人官华、严翠兰就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列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自的法定职责,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县级人民政府(如该案中的成都市人民政府)是可以作为土地补偿款支付案件的被告的。

综上所述,县级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未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是可以被诉请为土地补偿款支付案件的被告的。如你有相关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