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表格形式归纳抵押权 质权 滞留权的区别-肖响华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经济纠纷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如下表所示:

权利类型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定义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在债务不履行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转移占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担保 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履行时,有权留置并优先受偿
标的物 不动产、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 动产、财产权利(如债权、股权、知识产权) 仅动产
成立要件 抵押合同,登记为原则(部分情况除外) 质押合同,移转占有 无需特定合同,具备留置条件即可
保持要件 不以占有为条件,登记记载存在为保持条件 质权人占有质物 债权人合法占有留置物
物上代位性 具有 具有 无明确物上代位性规定
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具有从属性,可就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优先受偿顺序 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可能劣后 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留置权通常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

举例说明:

  1. 抵押权:你向银行贷款,将你的房产作为抵押,如果贷款不还,银行有权拍卖你的房产并优先受偿,但房产仍由你占有使用。

  2. 质权:你将一块名表交给朋友作为借款的担保,如果借款不还,朋友有权将名表变卖并优先受偿,此时名表由朋友占有。

  3. 留置权:你将车送到修理厂修理,修理完毕后未支付修理费,修理厂有权留置你的车,并在一定条件下变卖以优先受偿。

在实际应用中,如果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多种担保物权,其优先受偿顺序一般遵循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的原则。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