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刑法哪个章节-郭成虎律师|法行宝
2025-08-11 刑事辩护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被明确规定为犯罪,具体位于第二编 第三章 第二百二十九条。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内容及相关解释: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与说明:

  1. 主体:该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中介组织人员,包括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人员。

  2. 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即明知是虚假的证明文件而故意提供给他人。这里的“虚假”是指证明文件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3. 情节:构成该罪需要情节严重。具体来说,包括但不限于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 刑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如果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该罪的,刑罚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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