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道路”范围相当广泛,具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公路:这是连接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以及乡村之间的主要供汽车行驶的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以及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
城市道路:指城市区域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标准的道路系统及其设施,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以及厂矿道路、机场道路、港区道路等,只要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均视为城市道路。
特定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些地方虽然属于特定单位的管辖范畴,但仍对社会机动车辆开放通行,如广场(城市规划的集会、游嬉、步行和交通集散场地)和公共停车场(专门划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等。
简而言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所有供公众或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无论是由政府修建还是社会自建自管,只要满足公共性和可通行性的条件,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这一规定旨在全面保障各类道路上的交通安全与秩序,确保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