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寻衅滋事无事生非的认定-支鹏晖律师|法行宝
2025-03-26 刑事辩护

最高检对寻衅滋事中的“无事生非”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是否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动机,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 “无事生非”的认定标准

  1. 动机与目的: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不正当动机,无事生非,即在没有实际纠纷或矛盾的情况下,故意制造事端。

  2. 行为表现:实施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

    • 例如,某人在公共场所无故挑衅他人,引发冲突,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即属于“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行为。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三. 特殊情况的认定

  • 如果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相关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综上所述,最高检对寻衅滋事中的“无事生非”的认定,主要关注行为人的动机、行为表现以及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在判断时,需结合具体情境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