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裁定书更正裁定的法条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执行裁定书存在错误,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对执行裁定书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