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给的交通费不算获利,而是诈骗行为的一部分。在诈骗案件中,获利通常指的是诈骗犯通过诈骗行为非法获得的财物或利益。而交通费,作为诈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项费用,其本质上是诈骗犯为了实施诈骗行为而支付的成本,并非其通过诈骗行为直接获得的利益。
从法律角度来看,诈骗罪的认定主要关注诈骗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在这个过程中,诈骗犯可能会采取多种手段来诱骗被害人,包括提供交通费作为诱饵。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交通费本身就是诈骗犯的获利。相反,它更可能是诈骗犯为了掩盖其诈骗行为、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而支付的一种成本。
因此,在处理诈骗案件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诈骗犯的行为手段、目的以及实际获取的财物等因素来认定其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获利的数额。而交通费作为诈骗过程中的一项费用,通常不会被单独认定为诈骗犯的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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