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滥用职权不并罚的罪名,主要涉及到的是受贿罪。在特定情况下,滥用职权行为被视为受贿罪的加重情节,而非单独判定其为犯罪行为。具体来说:
如果国家公务人员接受贿赂以谋求自身或他人的利益,并且此种行为同时构成了滥用职权罪,那么法院将会优先选择其中严重的一项罪名进行惩处,即“择一重罪论处”原则。这意味着,如果发现受贿行为与滥用职权行为之间具有牢固且不可分割的联系,即滥用职权的初衷便是为了实现受贿的最终目的,那么滥用职权行为将被视为受贿行为的一部分,因此无需对两者分别定罪,只需按照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惩罚即可。
举例来说,如果某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滥用职权行为就是受贿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两者将不会并罚,而是根据“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进行惩处。
综上所述,和滥用职权不并罚的罪名主要是受贿罪,但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受贿行为与滥用职权行为之间具有牢固且不可分割的联系。如果你对此类问题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