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对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是由谁来承担-刘江律师|法行宝
2025-03-26 公司事务

《民法通则》已废止,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法人承担。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承担

  1.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 由此可知,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这种责任是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的结合,即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再由法人承担。
  2.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这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分公司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二. 实际执行中的考量

  •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权利人仅起诉分支机构,法院可能会仅判决分支机构承担责任。但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权利人是可以申请追加法人为被执行人的。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得到了明确支持。

综上所述,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法人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