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城市道路的处罚案例-李世杰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侵权纠纷

关于损害城市道路的处罚案例,以下提供两个具体实例以供您参考:

案例一:会昌县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案情简介: 会昌县城市管理局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县城某农贸市场人行道上被大面积开挖。经调查,开挖者周某某在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人行道以铺设某市场二期自来水管网,该行为涉嫌违反《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处理结果: 周某某未经审批擅自开挖人行道的行为,违反了《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在查清事实后,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行为。
  •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管提醒: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仅影响城市形象与公共安全,还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严重危及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因此,此类行为应当坚决制止。

案例二:凭祥市损坏城市道路处罚案

案情简介:

  1. 2023年10月23日,一辆半挂货车在友谊关大道西南大厦红绿灯路口因车上大件货物掉落,造成了道路路面、非机动车道隔离栏和一处非机动车道标识损坏。
  2. 2023年11月28日,凭祥市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接到举报,称田心路第二幼儿园西侧约200米附近人行道有车压坏道路。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小型货车停在人行道上,人行道井盖被压坏。经询问,驾驶员刘某荣承认是其驾驶小型货车驶上人行道造成的。

处理结果:

  • 对于第一起案件,凭祥市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依法对凭祥某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坏的道路、设施。
  • 对于第二起案件,该局依法对刘某荣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更换新井盖以恢复道路原貌。

法律法规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相关行为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案例均展示了城市管理部门对损害城市道路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处罚措施。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和企事业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城市道路的完好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