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这一立法目的体现了《招标投标法》的核心价值和宗旨,即通过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公平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保障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并确保项目的高质量完成。在具体实施中,这一立法目的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