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能回老家看父母,但需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正当理由包括就医、就学、参与诉讼以及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回家看望父母可以被视为处理家庭重要事务的一种。特别是在节日期间,让父母享受天伦之乐,愉悦身心,也是赡养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来说,提出回家看望父母的请求,不应被不加分析地直接否定,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是否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为原则来审慎地作出判断。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人员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的前提下,是可以回老家看望父母的。但务必在行前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并确保这一行为符合其矫正方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