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休息时间的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具体依据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该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由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只要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的具体天数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并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几种情形,如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请事假累计超过一定天数等。单位则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可以不安排,但需要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总的来说,年假休息时间是国务院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来规定的,旨在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并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