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不作出交地决定,而是让村委会起诉腾退是不合法的。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村委会并没有这个权利。
其次,村委会的行为必须经过批准,并且满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三种情况之一,才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三种情况分别是: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否则,村委会的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委会在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前,通过腾退方式将村民排除在征地拆迁程序之外,本质上侵犯了村民合法的财产权利。
因此,如果村民遇到村委会要求腾退的情况,应当小心谨慎,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选择申请法院撤销该决定,也可以向政府部门寻求帮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