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人通常不可以随意出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其中之一就是未经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里的“市”指的是县级市或不设区的市,而非地级市或设区的市。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确实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区域到外地去,必须事先获得公安机关的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的,公安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还需要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这是为了确保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这一规定,可能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没收保证金、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甚至可能被采取监视居住或逮捕等措施。
因此,建议被取保候审人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有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情况,应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