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法律文书不给当事人,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来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这表明,如果法律文书被扣押且与案件无关,应当及时退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由此可知,扣押与案件无关的法律文书不给当事人,当事人有权申诉或控告。
法律文书的重要性:法律文书是当事人参与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如果司法机关扣押了法律文书而不给当事人,可能会妨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如上诉、申诉等,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扣押法律文书不给当事人,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查封、扣押财物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相关司法机关申诉或控告,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