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选任管理人后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管理人的准备与接手
接收通知与准备材料:
- 被选任为管理人的中介机构或个人会接到案件法官或摇号机构的通知。
- 管理人需询问申请人、债务人名称及案件承办法官姓名、电话,并尽快与承办法官联系,确定见面时间。
- 准备无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当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声明》、《工作人员名单》、债权申报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础材料。
与承办法官第一次见面:
- 递交准备好的材料,并领取裁定书和决定书。
- 与法官或助理、书记员建立通讯联系,方便后期文件传送和请示。
- 了解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债务人的资产、债务及员工安置问题。
- 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债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 询问公告主体及公告刊登事宜。
- 对接全国破产重整信息网的后台指定工作。
二、管理人的接管与职责履行
总体接收:
- 管理人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办理总体接收手续,签订《移交接管书》,并附交接清单。
制定接管报告:
-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并报送《破产清算方案》、《清算工作实施计划》等。
印章刻制与使用:
- 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刻制印章,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 印章只能用于破产事务,终止执行职务后需交公安机关销毁,并送交销毁证明给法院。
职责履行:
-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
-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开支。
-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行使财产权利。
-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等变现工作。
-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
-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 提交清算工作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三、管理人的其他事务
聘任专业人员:
- 管理人可以聘请其他专业人员承担专业事务,需按照法院目前聘用评估、拍卖机构的方法选择。
清收破产财产:
- 书面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在限定期限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 对未在限定时间内履行的,管理人应及时提起诉讼。
辞职与更换:
- 管理人可以辞去职务,但需经人民法院许可。
- 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需按照债权人会议通常事项的多数原则形成决议,由法院审查决定。
- 法院也可径行更换管理人,但需遵循法定原因和利害关系人异议原则。
综上所述,破产选任管理人后的流程涉及管理人的准备与接手、接管与职责履行以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处理。管理人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导履行职责,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