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抵押权人能参与分配,但具有优先受偿权,一般不通过破产分配程序实现债权。
详细解释如下:
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已设定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破产分配时,抵押权人可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获得清偿。若抵押财产的价值足以清偿抵押债权,在清偿抵押债权后如有剩余财产,可纳入破产财产,按照破产程序的规定进行分配。然而,若抵押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会转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参与破产分配。
举例来说,若某企业破产,其拥有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已抵押给银行,银行的抵押债权为80万元。在破产分配时,银行可就该房产的变价款优先获得80万元清偿。若房产变价后为90万元,多余的10万元会纳入破产财产分配;若房产变价后为70万元,未受清偿的10万元则会转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因此,抵押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虽然可以参与分配,但通常是通过优先受偿权来实现其债权,而不是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同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