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承诺不一定构成诈骗,需要综合主客观多方面因素判断。
从主观方面看:若行为人在作出承诺时,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作出承诺,诱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这种情况下虚假承诺可能构成诈骗。例如,某人谎称能帮人办理某稀缺许可证并收取高额费用,但实际并无办理渠道与能力,这就可能构成诈骗。
从客观行为上看: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实际履行承诺的能力与行动。若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却信口开河作出承诺,进而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特征。但如果作出承诺时虽无十足把握履行,却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只是最终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承诺,一般不认定为诈骗。例如,某人承诺为另一人完成一项工作,过程中因意外困难未能完成,但该人有积极筹备与努力的行为,则通常不构成诈骗。
因此,在判断虚假承诺是否构成诈骗时,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及结果等多方面因素。若您遇到相关情况,建议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