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放弃经济补偿金的条款是否有效-郭美娜律师|法行宝
2025-08-07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放弃经济补偿金的条款,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但也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可能。

  1. 有效的情况: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2. 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

    • 如果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劳动者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协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 如果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放弃经济补偿金协议,该协议无效。

例如,在实际案例中,有劳动者因工伤被鉴定为伤残十级,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工伤事故补偿协议,约定放弃经济补偿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明显有失公平,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放弃经济补偿金的条款并非绝对有效,其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劳动者认为该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处,或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可以依法主张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