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的性质-郭劲律师|法行宝
2025-08-06 合同纠纷

和解协议的性质,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能有所差异。

  1. 二审期间的和解协议:

    • 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性质并不简单等同于执行和解协议。因为此时案件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和解协议是对未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新的约定和处分。
    • 这种和解协议通常被视为诉讼外的和解协议,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具有私法行为性质的和解契约;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诉讼行为,因为它以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变更为条件,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双方达成中止诉讼的意思表示。
  2. 执行和解协议:

    •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 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达成的合意,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具有民事契约性。
    • 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应受到法律保护。
    • 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旨在替代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具有替代执行性。
    • 同时,执行和解协议虽然与原生效法律文书相关,但它是一个独立的民事行为,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和解协议的性质取决于其达成的具体时间和阶段。在二审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更多地被视为诉讼外的和解协议,具有私法行为性质和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而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则属于执行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契约性、替代执行性和相对独立性。如有任何关于和解协议的具体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