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个别具体内容-康怡律师|法行宝
2025-08-06 侵权纠纷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涉及多个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具体内容,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1. 禁止制作、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2.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 不得在醒目位置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 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 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 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
  3. 个人信息保护:

    •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
  4. 限制未成年人消费:

    •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5. 禁止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等网络活动: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等网络活动。
  6. 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
  7. 法律责任: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的,由教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
    • 违反《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从多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进行了全面保护,旨在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有益的网络环境。如有任何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具体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