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保留,是我国法律上的称谓,在法国习惯称为公共秩序,德国称为保留条款,而英美法国家则惯称为公共政策。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定义与性质:
- 公共秩序保留,指的是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为由,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的一种制度。
- 它体现了一国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或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各国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其本国利益的一种重要工具。
法律意义:
- 公共秩序保留作为适用外国法时的一种救济和补充手段,对本国社会秩序起着一种“安全阀”的作用。
- 它符合主权原则,有利于国家主权的维护,并且其含义的不确定性使得它在运用时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伸缩性。
- 与其他限制外国法效力的制度相比,如识别、反致、转致等,公共秩序保留更直接而彻底地排斥了外国法的适用。
法律依据:
- 在我国,《民法通则》(已废止,现由《民法典》替代)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也规定,对申请或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才裁定承认其效力并执行;反之,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实践应用:
- 在实践中,法院在考察援引外国法是否违反国内公共秩序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适用外国法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共同利益等。
- 如适用外国法会损害这些利益,法院可依据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综上所述,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体现了国家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主权和利益保护原则。在适用外国法时,如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则国内法院可以依据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