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发包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具体规定如下:
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该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果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则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且在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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