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公司避税规定时,主要需要参考的是《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2月2日发布,并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与目的
-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进行的特别纳税调整。这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 不适用情况:与跨境交易或支付无关的安排,以及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此办法。
二、税收利益与避税安排的定义
- 税收利益:指的是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避税安排的特征:
- 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 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三、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
税务机关对避税安排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应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调整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 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 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 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 其他合理方法。
四、调查与处理程序
- 案源发现: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应用各种数据资源及时发现一般反避税案源。
- 立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需层报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再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
- 调查实施:税务总局同意立案后,主管税务机关将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并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 企业资料提供:被调查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若企业拒绝提供资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税收征管法进行核定。
- 审核与结案: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案件不予调整或初步调整方案的意见和理由。后续根据税务总局的审核意见进行处理,包括下发《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或《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等。
五、争议处理
被调查企业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法律救济。同时,若调整方案导致国内双重征税或国际双重征税等争议,也有相应的处理机制进行协调解决。
综上所述,《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为税务机关对避税行为进行管理和调整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咨询公司在提供避税咨询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规定,确保咨询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