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陈子彬律师|法行宝
2025-03-24 婚姻家庭

对现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需遵循特殊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现役军人离婚的特殊法律规定

  1. 须得军人同意: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现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
  2. 重大过错的定义:所谓“重大过错”,主要包括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在这些情况下,军人配偶可以不经过军人同意而提起离婚诉讼。

二. 现役军人离婚的诉讼程序

  1. 起诉条件与方式: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需满足一般民事案件的起诉条件,包括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起诉状应记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等。
  2. 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
  3. 受理与审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案情复杂的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三. 现役军人离婚的诉讼管辖

  1. 双方都是军人的情形: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一方是军人的情形:
     - 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如果军人是文职军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军人是现役军人(非文职),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 特殊情况下军人离婚的诉讼选择

  • 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在军事法院或地方法院起诉。

我建议,在处理涉及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循上述特殊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