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所说的管理关系-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5-08-04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说的“管理关系”,具体指的是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例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之间就存在这样的管理关系。

根据这一条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是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这是为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竞争性,防止具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采购结果。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阶段就会对供应商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检查是否存在上述的控股或管理关系。如果发现存在这样的关系,相关供应商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因此,对于供应商来说,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需要特别注意这一点,确保自己与其他供应商之间不存在违反规定的管理关系,以免因不符合资格条件而被排除在采购活动之外。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