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眼镜店没有办理医疗器械证卖隐形眼镜护理液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将构成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以下是具体的处罚措施和依据:
一、处罚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 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处以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
- 如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告知书中明确指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隐形眼镜及其护理液经营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处罚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与产品:
- 相关部门将没收眼镜店因销售隐形眼镜护理液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并扣押未售出的产品。
罚款:
- 根据违法情节和货值金额,眼镜店将面临一定数额的罚款。具体罚款金额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地方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例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能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较高的,罚款数额将相应增加。
其他处罚:
- 若违法情节严重,眼镜店还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且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责任人员,也可能面临个人罚款和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三、实际案例
以五河县梦蕊眼镜店为例,该店因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护理液),被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最终,该店被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扣押的产品,并处以5000元罚款。
综上所述,眼镜店若未办理医疗器械证而销售隐形眼镜护理液,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建议眼镜店在经营前应确保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