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犯罪着手的认定-赵丽律师|法行宝
2025-03-24 刑事辩护

贪污犯罪着手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 贪污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

  1. 客观行为开始:贪污罪的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开始对公共财物进行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非法占有的行为。这是贪污犯罪着手的客观标志。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开始利用职权,将单位公款转入个人账户,即视为贪污犯罪的着手。

  2. 主观故意明确:在着手实施贪污行为时,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这是贪污犯罪着手的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即使实施了相关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的着手。

二.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这一条款明确了贪污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因此,在认定贪污犯罪着手时,必须结合这一条款,判断行为人是否开始实施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

三. 注意事项

在认定贪污犯罪着手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区分准备行为与着手行为:准备行为是为实施贪污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如收集信息、准备工具等。这些行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犯性,因此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的着手。只有当行为人开始实施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时,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的着手。

  2. 考虑行为人的职权和职务便利:贪污犯罪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因此,在认定贪污犯罪着手时,必须考虑行为人的职权和职务便利。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即使实施了相关行为,也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的着手。

综上所述,贪污犯罪着手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以及行为人的职权和职务便利等因素。只有当行为人开始实施具有法益侵犯性的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故意时,才能认定为贪污犯罪的着手。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