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扰乱公共秩序罪。
分析说明: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罪名被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中,明确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扰乱公共秩序罪”类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结论补充说明: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会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特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且情节严重。对于这一罪名,法律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旨在维护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秩序和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