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明确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标准,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归纳和解读:
一、帮信罪的定罪标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帮信罪:
-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等支付工具,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主观明知的认定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的;
-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的;
-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定罪标准中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以帮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在涉“两卡”(电话卡、银行卡)帮信犯罪案件中,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入罪标准,防止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一项情形即一概认定构成帮信罪,避免客观归罪。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用
- 从宽处理情形: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 从严处理情形: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以及具有多次实施帮助行为、参与利润分成、职业化、组织化、隐蔽化、智能化等情节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五、综合治理与行刑衔接
办案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充分发挥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和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同时,加强与金融、电信、网信、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协作,共同推动帮信犯罪的综合治理。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打好“组合拳”,做实帮信犯罪的综合治理。
综上所述,“两高一部”通过发布相关意见和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帮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主观明知认定规则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原则等,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