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的政策-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房产纠纷

关于危房鉴定的政策,主要依据的是《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下是对该规定中关于危房鉴定政策的详细解读:

一、鉴定机构与职责

  •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二、鉴定申请与程序

  •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受理申请;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签发鉴定文书。

三、鉴定结果与处理

  •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
  •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鉴定费用与责任

  • 房屋经安全鉴定后,鉴定机构可以收取鉴定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当地情况,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五、特殊规定

  • 鉴定危险房屋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综上所述,危房鉴定的政策主要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鉴定机构与职责、鉴定申请与程序、鉴定结果与处理、鉴定费用与责任以及特殊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如果您在危房鉴定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